培育民族团结进步“花” 结出民族和谐发展“果”
但大部分当事人反映,只要能得到公正,他们宁愿多跑路。
就此而论,共和主义不能构成对自由主义的替代,而是反思性的改良。社会冲突本质源于利益冲突,利益冲突无法绕开价值争议,掺杂价值争议的社会冲突,更是棘手。
4.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到宪法价值体系 在文本上,现行宪法清晰而全面表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的主要内容: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阐述了社会主义国家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国家目标。[39]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页。在规范实施的层面,作为法律执行机关的政府无疑是价值中立的——政府体制依据法律的治理,从本质上讲是在执行和落实宪法价值体系,本身并无判断什么是好生活的资格。因此,所谓价值中立,并非全然无涉公民教化。(二)精神文明的建设:从价值观到规范及其实施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体系 现代国家通过制宪和代议两种方式代表和整合人民意志,并以民主的立法程序将其转换为法律,本质是对人民价值观的表达。
不彻底的市场逻辑在个体私益和狭隘工具理性的双重强化下,以强势姿态将原本为个体提供意义资源的家庭、社区和职业组织不断殖民化。作为回应,现行宪法构造的主权协商结构,着力疏通主权者、主权代表与国家的沟通机制,以主权结构的适时决断与协商机制,促进主权意志的时代变迁与阶段调整,维系国家与人民的动态性同构。从逻辑上讲,这一标准源于个体并高于个体,源于社会并高于社会,构成国家的道德目标。
不过,以革命教化和政治运动为路径的主权模式,未能适应主权者从国家构建到国家治理的角色变迁与功能转换,以致陷入有信仰但无治理技艺的道德虚无状态。在此结构下理解宪法第24条,一个必然的规范追问便是,提倡或反对的标准仅仅是国家单方面作出的吗?这就需要深入到中国宪法的主权结构,对这一道德标准的所谓主权决断进行一种规范探索,从而梳理国家教化宪法秩序的内在逻辑。随意争辩,但必须服从(Argue as much as you like and about whatever you like, but obey)——这是一种看似悖论的存在,犹如在硬壳中生长出来的人类思考自由,亦构成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独特模式。有鉴于此,作为一种革新理想,通过主权层面的协商,构建一个承认、适应并调整社会多元的伦理-政治共同体的方案,获得了西方思想界的普遍关注。
公民拥有自主的价值选择权,但无法超脱国家主导的核心价值辐射。在这种理解中,国家被具有高识别度和强存在感的政府(即作为执行机关的国家机构)所替代,乃至被简化为占据道德制高点、挥舞教化大棒的强制权力。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亦作为个体社会化的第一阶段。不过,对这一主张的批评也应值得重视。现行宪法的主权协商结构,以作为逻辑中介的主权代表(执政党领导人民)为中心,区分为内部结构与外部结构: (1)执政党作为主权代表的先进性和代表性建设,主要路径为党内思想作风纪律教育与党内民主机制构建,前者指向在党内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树立崇高信仰和精神支柱,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强制性的服从和暴力威慑从来都不是国家的根本,任何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正常存续,都仰赖正式或非正式的教化——教化发挥着合法性认同、凝聚意义、超越俗念的文化整合功能。
个体生活世界中的意义缺失,国家的正当性源泉就会枯竭,规则的有效性就会压制规范性,以认同危机为内核的合法化危机符合逻辑地产生。严防国家对某种道德和文化的提倡,并以表达自由赋予个体对抗外在道德压迫的制度力量。四是在公民基本权利部分,将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这些促进文化建设的举措以公民基本权利加以宪法保障。[20]这实际上是对自由主义价值中立的实质推进,可视为一种更为彻底的中立,亦是从消极的中立向积极的尊重的深刻转向。
[18]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主义价值中立的宪制框架所预设的抽象人民主权,剥夺了文化差异作为政治构成面向的资格,并在界定权利时运用统一的功利主义规则,漠视差异,忽视某种特殊文化保存的集体目标,且置身于进步-落后的现代主义历史观,以价值中立的伪装隐藏自由主义文化的野心。很明显,这是一种误解。
二、精神文明建设的比较学说与宪制资源 理性自主的现代公民是现代国家的基石。它源于对公民理智的不信任,认为公民本身缺乏什么是好生活的判断能力。
[15]参见刘训练:《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一个思想史的考察》,载《学海》2006年第5期。作为回应,现行宪法构造的主权协商结构,着力疏通主权者、主权代表与国家的沟通机制,以主权结构的适时决断与协商机制,促进主权意志的时代变迁与阶段调整,维系国家与人民的动态性同构。从表面上看,似乎存有一定的紧张关系。另一方面,公共商谈空间的拓展,需依赖伦理实体的结构性支撑。中国宪法的独特性正是根本性地体现为国家-社会-个体结构框架及其所决定的宪法价值立场的独特性。宪法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在根本法意义上以明确的方式将其表达出来。
(一)价值中立的基本权利-政治国家框架 作为宪法的经典框架,基本权利-政治国家遵循个体道德自主和国家价值中立的基本原则。在此意义上,从家到国,表面上是一个社会整合的自然过程,内在的却是价值生发的同源过程。
[37]参见张汝伦:《作为政治的教化》,载《哲学研究》2012年第6期。1.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总目标与文化基本国策 从宪法序言与总纲的规范结构来看,现行宪法价值体系由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的宪法指导思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个领域的宪法基本原则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宪法目标耦合而成。
这种态度,既忽视了国家经由民主机制对个体道德意识的呼应,以及国家对个体道德意识的必要过滤和理性整合,也忽视了个体在社会中经由社会道德传染机制所为的道德化和集体意识的塑造逻辑。就当下而言,家风建设、社区精神和职业伦理的法律促进等社会建设举措,均指向社会重建,从而作为社会治理创新为国家治理体系塑造根基。
尽管宪法第24条无法体现权利义务的明晰性和直接适用性,但国家作为精神文明建设主体的设置,可视为对应于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文明宪法价值目标的制度安排,表明其在建设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进程中的积极义务。但如果忽视了作为教化资源的精神文明的生成机理,势必产生上述国家对公民进行单向道德要求的错觉。[8]哈贝马斯定义的个体化与社会化,实则内在统一。然而,内在于革命教化政体的国家教化,在现代化国家治理转型语境下(本质亦是政体调整与治理转型)面临着现代转换的课题。
其核心任务在于伦理意识的再启蒙,即在业已凝聚的主权意志框架下,唤醒个体对伦理实体的内在认同,强化伦理实体依托个体认同的自在性,进而培育由伦理实体耦合而成的伦理同一性能力和价值凝聚力。群众路线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主权代表与群众的动态联系机制,它通过党的层级组织,将群众组织起来,通过群众提意见、批评与自我批评、宣传解释、进行教育并见于行动,以具体议题整饬党风,加强执政党与群众的血肉关联。
国家作为社会结合的最高形式,以政治权威表达共同意志,以此赋予政治权力正当性进行社会整合。现代国家致力于通过正当有效的宪制安排,促成个体道德自主与国家教化的有机协调。
这在宪法第24条得到明确表达。实际上,对以国家为主导、由个体和社会进行反向整合的国家-社会-个体的互动逻辑与制度机制的探讨,正是精神文明建设规范逻辑的要义所在。
从国家与公民的主体结构来看,呈现出总体目标-基本路径-具体实施的结构特点,在形式上似乎有一定的国家对公民进行单向道德要求的特点。按照现代话语,作为主权者的人民赋予国家正当性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可算对国家的道德规训。个体道德自主源于个体理性的自主运用,意在将自身塑造成一个理性、自主和道德自律的公民。申言之,自由主义对公民教化的要求,并非如同古典共和主义那样地积极为之,但也绝非刻意反对,更多的是一种嵌于实证法秩序中的自然而然的态度——一切还是交给那只看不见的手。
个体道德自主是政治国家的价值根基。[36]列宁:《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文献》,载《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47页。
由此可见,公民宪法义务具有丰富的伦理意蕴,公民履行宪法义务的过程,实际上是接受共同体伦理教导,成长或自我约束为一个符合共同体共识的道德人的过程。不过,在当下,由于个体自由、经济平等和文化多元以紧张乃至相互解构的关系并存,将宪法推入价值选择困难症,导致国家目标被淡化。
精神文明建设是新中国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的社会主义公民的方式,[10]如何从经典学说中寻求不同参照视角,并汲取不同模式下关于国家在公民教化过程中的角色及其对应宪制结构的有益资源,是探索中国宪法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机制的重要路径。[35]参见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基础与发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7年版,第272页。